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退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退学退费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各类学生的退学退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退费项目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等应按一定比例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退学条件与退费标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经学校开辟绿色通道,予以资助,仍不能在校坚持学习的;
(三)属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他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一)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月内申请退学的,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扣除本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10%,剩余部分退还;
(二)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不满二个月申请退学的,不满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扣除本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20%,剩余部分退还;
(三)新生报到缴费入学不满三个月申请退学的,不满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扣除本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30%,剩余部分退还;
(四)新生报到缴费入学超过三个月,不满一个学期申请退学的,扣除本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50%,剩余部分退还;
(五)新生报到缴费入学超过一个学期申请退学的,所缴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应征入伍的,凭新兵入伍通告书和退学申请书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缴费日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每学年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申请时间不满整月的按整月计),扣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对教育教学时间有所调整的,统一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退费。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勒令退学且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及触犯刑律的;
(五)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退费流程:
(一)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家长签字认可;
(二)系(部)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学生处审核签字盖章;
(四)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退学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学生持退学申请书,退学决定书到学校财务处进行审核退费。
(七)退学退费手续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10月底和12月底集中办理。
第十条 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