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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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自20208月份起已在校园内全面启动,实现了校内“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功能。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广泛使用,替代了多种证件,实现了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管理的需求。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一卡通”系统由学校现教中心组织建设,建成后由现教中心、财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其中,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教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一卡通数据管理和备份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财务处对校园卡日常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卡片管理(办卡、销卡、换卡等)、现金充值、消费查询以及咨询,财务结算、监督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学校学生处负责在校学生学籍及教职工信息收集和维护等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门禁及车辆收费系统管理工作,包括门禁权限设置、记录查询等;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二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在校园内的各商户进行消费和交费,亦可借阅图书及校内身份识别、信息查询、门禁出入等,凡是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四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财务处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五条 凡是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送交校园卡充值处。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七条 爱护学院设置在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第八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1年后,校园卡办理处有权注销过期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上缴学院。

    第四章 校园卡办卡对象

第九条 可办理校园卡证照卡(带照片的校园卡)的人员包括: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首次办卡免收工本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补卡时,须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

除上述人员之外,校园卡管理中心一律不予办理校园卡。

第十 校园内餐饮、购物、配套服务、休闲娱乐等商业消费必须使用校园卡支付。

   第五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十一 校园卡的办理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

第十二 各类人员在办理校园卡前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得到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

十三 办理校园卡的审核权限:

(一)学生办卡需得到学生处的审核

各单位在编教职工、其他人员办卡需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

          第六章 校园卡业务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办理:

  (一) 新生交完学费后,由一卡通办理处根据新生提供的资料办理校园卡。新生可以用这张卡在校园内进行就餐等商业消费。


 (二)各单位在编教职工、其他人员办卡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

第十五条 充值、 挂失、解挂: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园卡办理处办理。

   充值方式有两种:1.现金充值;2.微信充值

   挂失、解挂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补卡流程:

        

第十七条 业务咨询:如有其他疑问,到校园卡办理处咨询

        校园卡办理处地址:1号餐厅一楼西侧校园卡办理处

   第七章 校园卡的注销

第十八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院,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校园卡管理科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教务与学生处、相关部门人事处凭校园卡注销手续为相关学生、教职工人员办理离校、离职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未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办理处将在卡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上缴学校。

    第八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中目前设有消费密码。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消费密码,如果消费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科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消费额累计大于人民币二十五元(含二十五元)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九章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办理处将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一卡通自助服务平台,以供用户查询。

            

    第十章  一卡通系统的安全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网络及软件有关的安全问题及维护工作由现教中心负责,每天对一卡通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助校园卡管理科解答软件及技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圈存机等校园卡设备由设备标识的责任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并每周只少一次检查工作,如发现异常及时给现教中心报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