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范全省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三、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七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5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