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学校的费用管理,在保证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的同时有效降低成本费用,通过评价学校各部门费用使用的合理、规范和成本管理的有效性,提高费用使用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学校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学校发生的日常行政费用、教学经费、财务费用、各类专项经费等。主要包括行政办公费、教学支出、各项活动经费、科研经费、物资采购及维修费用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支付,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 责权利匹配原则:谁做事,谁预算,谁花钱,谁担责;
(二)预算审批原则:预算经审批后,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不允许随意调整。因业务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通过财务类/预算调整审签流程,按规定进行审批。凡未通过预算追加审批流程的已批准事项,不作为追加预算的依据;
(三)事前控制原则:一切资源投入都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前提,各学院(处室)在开展业务前应积极配合学校针对实际业务情况变化及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采取的对预算的调整和管理措施,各部门不准出现无预算的资源投入;
(四)事中确保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预测控制,通过合理匹配预算资源,确保业务目标完成的同时费用使用合理;
(五)预算有效性评价原则:各系部(处室)须以业绩评价为导向,关注投入和产出,强调合理性和成本有效性。
第四条 票据报销基本要求
费用报销必须基于真实业务(严禁捏造业务虚假报销各类业务),并取得与本业务相符的正规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电子发票等),单位自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各系部(处室)负责人为费用管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日常费用的报销
第五条 办公费
办公费包含办公耗材、邮寄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学报校报费、印刷费、资料费、公务费的报销。
根据《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会计证据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如下:办公费的报销如需采购则需要费用审批资料、采购立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资产验收单、采购办公用品的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文本遵循行业标准)、办公用品清单或者明细表(列明货物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付款凭证(若属于支付的现金还需要收款方的有效凭据,若属于与银行支付的则需要银行付款证明),其他相关资料。
通讯费按照学校要求执行,在报销时需提供合规发票。
其他办公费用的报销需附费用审批资料,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咨询费
咨询费报销根据《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会计证据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如下:咨询业务申请审批单、咨询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文本遵循行业标准)、咨询相关内容记录资料(咨询内容、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咨询的双方人员花名册)、咨询成果材料(咨询成果报告)、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费用审批资料、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60 岁以上的校领导,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和飞机商务舱。正高职称人员、教授、博士参照中层领导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包含保险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地铁、公交)实行足额包干,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每人每天限额20元。出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填报《出差申请单》,备案表上需列明出差期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按照出差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原则上对于需要处理的业务能通过电话沟通解决的,要避免出差。
第八条 维修费
维修费需提供维修发票、维修购买零件需附采购立项审批表、验收单、维修证明(院系、部门盖章、管理人签字)。具体附件要求参照《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会计证据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议费及培训费
会议费报销需提供召开会议的文件或通知(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发票、会议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填写差旅单,如超出标准,需要另附情况说明。
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承担,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员工参加培训需提前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并严格按照培训有关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的,如果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中包括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或者免费提供伙食和住宿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出差补助。如果培训主办单位不提供往返交通、住宿和伙食的,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所列标准执行(学习期间只报销一次从单位至学习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
接待费包括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馈赠礼品、办公接待等有关费用,公务接待费根据有关接待管理规定报销;用于接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接待费用审批原则各级领导、各部门接待必须遵循“预先审批、据实报销”的原则,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事先申请、事中控制、事后报销”的原则。
第十一条 车辆费用
因私车公用原因,发放交通补助,故领取交通补助的人员单位不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服务(公务接待除外)。公车本次加油需提供上次油耗明细及行车公里数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广告宣传费
广告宣传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进行宣传本企业,或者对外发放宣传品、公关设计费、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等。
根据《会计证据链管理办法》具体如下:广告宣传费的报销需要提供宣传业务申请审批单、宣传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文本遵循行业标准)、宣传相关内容记录(宣传内容、时间、地点、宣传方式)、宣传成果材料以照片为主、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费用的审批资料、付款凭证、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广告宣传类合同,如果是续签或者支付尾款的,需要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供相应的宣传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务费
劳务费按各项目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第十四条 质保金
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在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合同要求由质保实施单位进行排查统计后,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和维修内容,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或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质保和维修义务,由第三方产生的维修费用,直接由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材料告知施工方确认;对于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的部分,由业务部门负责向施工单位催收。
第十五条 会员费
窗体顶端
会员费指参加各种学术团体而支付的团体会费或个人会费及参加各类业务会议的会务费。员工参会需提报参会的必要性报告,按照授权批准后方能实施。报销需要提供:会费缴纳通知单、批准报告、相关正规发票。
窗体底端
第十六条 科研费
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科研管理人员培训、科研项目管理以及财务人员相关业务培训等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
科研费需专款专用,与科研费无关的费用不得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列支,一经发现,按照虚假报销处理。具体根据各高等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习费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遵循“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注重节约”的原则。
具体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及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费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实践活动经费。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楚、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党员活动费
党费收缴:按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指岗位月度基本工资。
党费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下拨党费的比例约占党费总额的25%(从上交后余留的50%党费中划拨),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勤工俭学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就业经费
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就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习就业基地建设、购买就业协议、就业动员大会、毕业生就业双选会、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与就业密切相关的费用,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具体根据学校就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利费
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由专利申请人或者团队自行承担,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由发明人支付,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报销,具体根据各高等学校科研或专利管理相关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引进相关费用
安家费报销范围:
可列支的:1、安家所需的家用电器(汽车、手机等学校专控类商品除外);2、安家需要购置的家具;3、安家所需要的租房费、水电费、煤气费、搬家费、装修费、运费、电话费以及其他与安家有关的费用;4、邮费、网络费;5、自行车(名称包括电动车、折叠车等);6、车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公交IC卡、飞机票);7物业管理费:8、部分数码类的电子产品(如MP3、数码照相机、电脑等);9、床上用品;10、体检费或医药费:11、书及版面费等。
不可列支的:1、日常生活费(包括在超市购买的吃、穿、日用品);2、餐饮费;3、服务业的定额发票;4、礼品;5、劳保用品;6、办公费。
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标准总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及专项经费使用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是指“质量工程”项目获得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安阳市教育局批准立项建设时拨付的建设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学校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质量工程”项目投入的建设资金;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范围:
(一) 专家咨询费:主要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二) 差旅和会议费:项目组成员外出到其他高校和企业进行调研、考察、交流和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与短期业务培训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主办和承办与项目相关的相关学术会议的有关费用,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因项目任务书要求必须举办的专家讲学的课酬(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三)图书资料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产生的费用。
(四)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五)资源建设费:指用于课件、课程网站、仿真实验平台等系统的制作、课程资源以及试题库建设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建设和研究、示范实验室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凡购置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校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七)成果费:指围绕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八)师资队伍建设费:指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用于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九)其他经批准允许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网络思政工作专项经费
经费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院应按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网络思政工作,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课程和教学资源的开发、师生教学实践、学术交流、师资培训、教研科研奖励,购置文献图书和音像资料、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第二十六条 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
1.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
2.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3.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
4.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5.开展党内关爱激励,慰问基层老党员、老干部、生活困难党员、因公牺牲党员的家属等;
6.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等;
7.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用于开放式党组织生活基地建设、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8.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9.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中产生的相关手续费;
10.与基层党建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经费
实验室经费主要指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运行经费、自设的开放课题经费等。
运行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实验室开放课题费;
(2)实验室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
(3)学术委员会活动及召开学术会议费;
(4)仪器设备维护、更新、计量、标定等费;
(5)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四章 报销流程、付款流程及时效性要求
第二十八条 费用报销和对外付款均需提交线上审批流程,流程审批必须符合单位授权体系,且须符合学校相关要求。流程提交人对流程内容的真实性、报销金额的准确性负责,若有特殊事项需在流程中备注说明,部门负责人对审批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报销费用时,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票丢失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单位不再报销。提供不合规的发票进行报销的,对于不合格部分金额直接核减。
员工报销如有虚假报销的,一经发现,直接交由监事会处理。虚假报销主要表现为:无真实业务、巧立名目、连号发票(不同地点、时间的发票连号)、假发票、涂改发票、明显不合理且无法证实实际产生消费的发票、未经单位允许的消费发票等。
员工正常报销后,后期因税务稽查等原因导致的发票异常问题,由员工自行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已离职员工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处理),财务部门可适当予以协助。
办理对外付款业务需满足三单匹配原则,即发票、入库单(收验货凭据、项目结案流程或单据等)、合同(或申请)等匹配,同时收款方须与合同签订方保持一致。
与外部单位之间结算的制作费、广告费、采购物资款、服务费等,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需通过外部单位银行付款方式结算款项。
不允许无合同情况下支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时必须要有合同、有承诺的发票及合理的发票归还日期。
其他应收账款需在30日内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直接冻结借款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工资,直到逾期款项清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费用报销时限要求
经济业务发生后,员工应于取得发票后30日内(按发票开具日期计算,不包含寒暑假)前往财务处完成费用报销。如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不能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执行,造成财务无法入账或延期入账的将不再报销。
跨年度(会计年度)发票以年终报备学校的事项为准,未提前报备的一律不再报销。
员工取得发票后30日内未报销的,根据报销金额按日息0.5‰收取罚金,直接从报销金额或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确认后,可申请减免处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2021年12月21日